(2017)鄂019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138号原告:武汉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二期1号楼2728层2单元2706、2806号。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辉,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武汉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讯公司)与被告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启讯公司诉称,启讯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任命于辉作为启讯公司拉萨分工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9月26日,于辉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其管理的固定资产设备明细,包括黄海牌皮卡汽车1台(价值80000元)、江淮牌皮卡汽车1台(价值87000元)。2017年4月6日,于辉向启讯公司员工出示两车的车辆登记证书,称上述车辆已过户至其名下,强行夺走钥匙将车开走。经查询,该两辆车车牌信息已经变更。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于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将车辆过户并夺走车辆,主张返还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经查,武汉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西藏××哈达××花园东区××单元××号,且启讯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上显示于辉开走车辆地点也位于西藏××哈达××花园东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