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雄伟、内蒙古巨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雄伟,内蒙古巨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0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雄伟,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永全,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雄伟、内蒙古巨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俊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