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969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与高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高溢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969号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经营场所丹阳市西门312国道东侧(丹阳市圣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经营者:马金方,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菊方,该批发部工作人员。被告:高溢春,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住镇江市。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与被告高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一直是建筑模板供需关系,经��方结算至2015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模板等货款77000元。被告高溢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被告身份信息一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建筑模板和木方。截止2015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和木方,理应支付对价,被告高溢春尚欠原告价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溢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瑞祥木业批发部货款7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建人民陪审员 丁竹仙人民陪审员 汤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庆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