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XX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XX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85号原告:刘志永,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廊坊市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利,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永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逄淑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