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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鲁长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鲁长根,汪新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红桥村苟庄组27号。负责人:秦兴龙,该商行经理。被执行人:鲁长根,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汪新又,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鲁长根、汪新又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553972.85元。执行中,申请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鲁长根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鲁长根在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380000元,之后,本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鲁长根不再具有约束力。关于上述判决中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刘国龙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由申请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与刘国龙自行处理。且另约定,被执行人鲁长根在付给申请人380000元后,被执行人鲁长根与申请人来安县龙霞建筑物资贸易商行不再有任何财物和经济上的纠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