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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均平与薛书强、席庆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均平,薛书强,席庆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94号原告: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薛书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席庆茹,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霍均平与被告薛书强、席庆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霍均平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霍均平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霍均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