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均平与薛书强、席庆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均平,薛书强,席庆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94号原告: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薛书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席庆茹,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霍均平与被告薛书强、席庆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霍均平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霍均平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霍均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