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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亚、李云馨与被告张海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亚,李云馨,张海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091号原告肖文亚,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云馨,女,200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卜风,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冬,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鹏,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文亚、李云馨与被告张海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文亚、李云馨委托代理人张卜风、王会冬,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肖文亚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3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云馨各项损失共计3421.17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过部分由被告张海鹏承担。3、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6时30分左右,被告张海鹏驾驶晋LOG1**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东路吉祥花园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肖文亚驾驶的晋LYX2**“雪弗兰”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肖文亚、李云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海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文亚被送往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为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脊髓水肿、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等,住院11天,后因病情需要,再次入院,入院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右小腿多处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等等,住院12天。被告张海鹏驾驶的晋LOG1**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事故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肖文亚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2、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4、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档案及出院证复印件各一份。5、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及住院费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6、门诊费收据复印件一份。7、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档案及诊断证明复印件各一份。8、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及住院费明细清单复印件各一组。9、门诊、医药费票据复印件一份。10、护理证明复印件一份。11、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复印件一份。12、交通费票据复印件一份。13、修理费复印件一份。原告李云馨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3、临汾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历复印件。4、门诊治疗费票据复印件。被告张海鹏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云馨不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事故形成及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海鹏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具体理由待质证时发表意见;车架号为:LNBMDLAAXFU240031发动机号为:F11L28385号机动车在答辩人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请法庭核实晋LOG1**号车辆行驶证及被告张海鹏驾驶证,在上述证件合法有效,证照相符且与被保险车辆信息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对原告肖文亚所诉合理,有据的部分在保险限额内支付理赔款;诉讼费、鉴定费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6日6时30分左右,被告张海鹏驾驶晋LOG1**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东路吉祥花园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肖文亚驾驶的晋LYX2**“雪弗兰”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肖文亚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文亚被送往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为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脊髓水肿、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住院11天,后因病情需要,肖文亚于2017年1月10日再次入院,入院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右小腿多处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等等,住院12天。本起事故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海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文亚无责任。被告张海鹏驾驶的晋LOG1**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等险种,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举证期限内,原告肖文亚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肖文亚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处理期间,被告张海鹏垫付原告肖文亚医疗费8500元。另,关于肖文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女李云馨是否在其所驾车内乘坐并受伤,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没有李云馨的记载,主张李云馨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李云馨述称,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存有瑕疵,事实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李云馨确实在肖文亚车中。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李云馨所述与其提供的诊疗病历相统一,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双方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张海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文亚、李云馨无责任。二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海鹏承担。关于原告肖文亚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原告主张医疗费20549.53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可以看出其治疗期间的连续性,对其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营养费50元*23天=1150元,本院酌情认定每天30元,计算23天,为690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470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肖文亚为非农户籍,残疾赔偿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其住院期间存在静脉血栓,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肖文亚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骨总骨浅及腘静脉血栓形成,右小腿多处肌间静脉血栓形成,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应按2017年公布的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结合原告的损伤及治疗事实,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为36307/365*199天=19794.77元。原告主张护理费36933/365*23=2327元,被告保险公司称应按2017年公布的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为36307/365*23天=2287.83元。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450元,本院酌情认定500元。原告主张财产损失1205元,本院酌情认定500元。鉴定费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共计105676.13元。其中103676.13元由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2000元,由张海鹏赔偿。事故处理期间,被告张海鹏垫付原告肖文亚医疗费8500元,为了便于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肖文亚97176.13元。被告保险公司代原告肖文亚返还被告张海鹏6500元。关于原告李云馨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及检查费1421.17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云馨1421.17元。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文亚97176.13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云馨1421.17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代原告肖文亚返还原告李云馨6500元。四、驳回原告肖文亚、李云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张海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俊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