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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41号原告:贺某,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