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41号原告:贺某,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