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友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866号被执行人王友坤,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关于被执行人王友坤责令退赔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友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286.9元(不含执行费2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友坤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尚在服刑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苏061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