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283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