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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宗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36号,机构代码:913702117975445730。委托代理人:王力学(该公司职工),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昭功(该公司职工),男,1959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代宗宝,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宗宝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4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60.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1民初49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