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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树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树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树忠,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8月1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中心逮捕,2016年11月7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树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秀芳、徐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20时20分许,在285省道15KM+955.9M处,南皮县大浪淀乡叶三拨村叶树忠驾驶冀J×××××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某过公路的行人南皮县大浪淀乡叶某2雒国军相撞,叶树忠驾车逃逸,致大型普通客车损坏,雒国军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树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树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树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叶树忠驾驶冀J×××××号大型普通客车在28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955.9M处,与由东某过公路的行人雒国军相撞,叶树忠驾车逃逸,致雒国军当场死亡,大型普通客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树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叶树忠主动到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叶树忠赔偿了雒国军亲属经济损失3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雒国军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叶树忠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8月18日20时20分许,我驾驶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沧宁线由南向北行驶,当我驾车行驶到大浪淀电管站北附近时,天正下着雨,从公路东侧窜出一个人由东某过公路,我躲闪不及,就撞上了那个人,事故发生后我慌了,我就驾车驶离了现场回了家。到了8月19日早晨,我就和我家里人说了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家里人让我去自首,我今天就来投案了。3、证人叶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叶树忠于2016年8月1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知道。叶树忠驾驶的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是在2016年2月5日从我这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这是辆报废车,我是花7000元沧州旧车市场买的。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叶树忠持C1型驾驶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车牌号为冀J×××××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6、买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叶树忠于2016年2月15日从叶某1处以2000元价格购得少林牌客车一辆。7、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608181号。认定叶树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雒国军无责任。8、河北省南皮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书。证明雒国军因车祸于2016年8月18日死亡。9、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571号。认定,审判长鄢忠杰审判员  杨志杰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雒国军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0、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树忠于2016年8月19日向南皮县交警大队投案。11、南皮县交警大队违法犯罪经理调查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叶树忠无违法犯罪经历。12、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树忠一方赔偿雒国军亲属358000元,被告人叶树忠取得了被害人雒国军亲属的谅解。1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14、叶树忠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树忠1954年8月2日出生。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树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树忠赔偿了被害人雒国军亲属3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雒国军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树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鄢忠杰审判员杨志杰人民陪审员崔治战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