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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山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程淑芳、魏庆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山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程淑芳,魏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山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43号新星小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72918893H。法定代表人:韩福泉,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程淑芳,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魏庆春,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山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程淑芳、魏庆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山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