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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保宏、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宏,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宏,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振兴路89号金业科技完园实验楼A603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保宏与被执行人广西锦绣前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保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中海油广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把案款及执行费总计9050转入我院银行帐号,至此,本案案款及执行费总计9050元已全部付清,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357号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357号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