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裕荣赛锦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裕荣赛锦工贸有限公司,张新伟,张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南范路以南、西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高殿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裕荣赛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被执行人:张新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富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淄博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裕荣赛锦工贸有限公司、张新伟、张富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