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丙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4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丙新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