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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大国与郑光前、吕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国,郑光前,吕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556号原告:李大国,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郑光前,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吕祥荣,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大国诉被告郑光前、吕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大国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国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李大国承担。审 判 长  刘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