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因被执行人未交纳税款,暂不能办理产权变更,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