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喜、孙宝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孙宝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09号申请人梁喜,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孙宝泉,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梁喜与被申请人孙宝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宝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三河市东方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西侧嘉都·嘉和苑小区1-2-25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梁喜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宝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三河市东方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西侧嘉都·嘉和苑小区1-2-2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