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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4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木和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十多年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为东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