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春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姚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被执行人:姚春娟,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邵阳市东方明珠。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姚春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