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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镇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秦仲洪与程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事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3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赟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帮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