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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申请执行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云执42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申请执行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顺城支行申请将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昆明旭然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高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旭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思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刘璇、普利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