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9364号原告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1栋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87704M。法定代表人肖基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陈成(特别授权),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港物业”)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渝港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彭陈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渝港物业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江南国际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黄某系该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但被告自2014年8月起拒绝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从2014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965.71元,从2014年8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公摊水电费174.90及滞纳金(以拖欠的金额为基数,从欠费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黄某辩称:我是涉案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无异议,对欠费区间及金额无异议,对违约金不认可,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是房屋漏水,原告未进行处理,从2014年9月至今,房屋一直在漏水,漏水的原因我不清楚,但非雨天都在渗漏。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三级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007年,原告与涉案房屋前业主冉兴华签订《江南国际新城住宅(商业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原告对南岸区学府大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为1.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公用部位用水、用电由业主每月据实分摊;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交房之日起至两年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00元/平方米·月向小区业主收取。另查明,被告黄某系该小区某房屋业主,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自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共计3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965.71元,自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水电公摊费174.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以上述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江南国际新城住宅(商业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巡查记录、律师函、快递单等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渝港物业公司与涉案房屋前业主签订的《江南国际新城住宅(商业用房)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形式要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涉案房屋后续业主本案被告黄某亦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即有义务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应费用,故对原告关于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前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能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千分之三的标准过高,故予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2965.71元,自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的水电公摊费174.90元,合计3140.61元及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金额为基数,从欠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承担(该款原告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黄某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