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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小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40号被执行人:赵小付,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浙11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付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罚金20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