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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周远全、阳宏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周远全,阳宏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二支路1号。负责人刘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新跃,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远全,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阳宏芳,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周远全、阳宏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汤杰人民陪审判员雷小东人民陪审判员陈永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