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福禄与朱永景、辛集市皮革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禄,朱永景,辛集市皮革城有限公司,辛集市战军服装培训学校,李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827号原告:韩福禄,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朱永景,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辛集市皮革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地址:辛集市教育路国际皮革城二期1号。被告:辛集市战军服装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闫战军。地址:辛集市皮革商业城南广场东侧被告:李胜元,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禄与被告朱永景、辛集市皮革城有限公司、辛集市战军服装培训学校、李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福禄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福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韩福禄负担。审判员 赵旺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