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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项云华申与高爱枝、仲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华,高爱枝,仲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云华,女,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爱枝,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仲崇亮,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人项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爱枝、仲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103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爱枝、仲崇亮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