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天培合同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762号之一移送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朱天培,男,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的朱天培合同诈骗罪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天培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天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天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