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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张凤、陆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张凤,陆永涛,张运平,李秀华,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309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张凤。被告:陆永涛。被告:张运平。被告:李秀华。被告: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宋炜。被告:韩梅。被告:邱志江。被告:刘建萍。被告:王梦华。被告:王军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陆永涛、张运平、李秀华、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