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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伟、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伟,杨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常伟,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常伟与被执行人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4280.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