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57号原告: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被告:张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张某,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洲里万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