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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陶甲申请执行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甲,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陶甲,男,2000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陶某乙,男,1974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甲与被执行人陶某乙(2017)云2324执139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914.00元(含执行费314.00元),已受偿0元,未受偿279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刘 彪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洪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