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春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春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创源化工有限公司,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春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188号3幢2楼。被执行人山东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商务公馆6-7号。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春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创源化工有限公司、刘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调查被执行人车辆、房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