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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冬莲、程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莲,程志勇,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冬莲,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程志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杜平,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程志勇、杜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志勇、杜平向申请执行人朱冬莲偿还借款2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程志勇、杜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志勇、杜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冬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程志勇、杜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