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正会、陈铭申请执行罗天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会,陈铭,罗天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6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正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陈铭,男,汉族,四川省江北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罗天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03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人王正会、陈铭申请执行罗天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天奎赔偿申请人王正会、陈铭各项损失共计损失160583元,案件受理费390.00元,案件执行费3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对罗天奎名下贵CEQ4**号轿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时双方就还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闻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