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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翔昱申请执行王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翔昱,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翔昱(又名张翔宇),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63年9月20出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平在东胜区法院所有的案件执行款;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泽华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东执字第2206号 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 关于刘士龙申请执行敖特根、黄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被执行人黄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物流生活小区13号楼3单元板205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23488)的查封。 附:(2015)东执字第220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田原,0477-837894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