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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督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赵长军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赵长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白鑫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波职务: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赵长军,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长军还欠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23,368.81元,贷款本息合计72,368.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长军还欠款本息合计72,368.81元。诉讼费536.00元由被申请人赵长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