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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瑞玉、任校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瑞玉,任校杨,梁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瑞玉,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校杨,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志国,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郓城县。上诉人丁瑞玉与被上诉人任校杨、原审被告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瑞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瑞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瑞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丁瑞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