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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佳男与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佳男,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秦琴,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襄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在执行刘佳男与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秦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秦琴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琴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鱼梁洲美亚花苑2幢2单元3层左户(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034463,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8)第372011038-**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智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