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刘息英、莫雁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刘息英,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29540。负责人:李川,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建登,男,该支行职员。被告:刘息英,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桂林市雁山区政府财政局职员,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莫雁舒,女,200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莫济源,男,201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秦连香(曾用名:秦亮英),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林市七星区。四被告���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息明,系刘息英胞弟,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起诉莫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莫若林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确认莫若林已经死亡,依法通知莫若林的法定继承人刘息英、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99263.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004.79元、消费手续费1626.28元、利息11624.33元(暂计至2017年8月11日,此后按合同另计)。事实和理由如下:莫若林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银行申���金穗贷记卡,于2013年3月13日开始消费透支,截至2017年5月16日拖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7559.73元。原告银行通过电话催收、挂号信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被告仍然不偿还款项,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所请。被告辩称,莫若林于2017年2月23日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四被告系莫若林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能力偿还本案债务,对信用卡欠款事宜也不太清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4日,莫若林向原告银行申领白金卡并获得原告银行发放的卡号为46×××41的信用卡一张。金穗信用卡章程载明: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按照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91天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莫若林从2013年3月13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至2017年2月4日,持卡消费的借记本金为199916元。此后,莫若林一直未还款,截至2017年8月11日,该账号内未偿还本金为199263.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004.79元、利息11642.33元、消费手续费1626.28元。另查明,莫若林于2017年2月23日因心源性猝死而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刘息英,子女莫济源、莫雁舒,母亲秦连香。莫若林的父亲莫牛生已于2015年2月8日去世。本院通知前述继承人参加诉讼之后,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继承人应否对莫若林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莫若林去世,其生前拖欠银行信用卡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对原告银行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系莫若林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财产彼此独立。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刘息英承担还款责任。莫���林去世时,没有遗嘱,对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被告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均系莫若林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被告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息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信用卡(卡号为46×××41)欠款本金199263.7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11日利息为11642.33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11004.79元、消费手续费1626.28元;二、被告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对上述债务在其继承莫若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因适用简易���序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息英负担,被告莫雁舒、莫济源、秦连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