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百礼与马春艳、马秀枝、马福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百礼,马春艳,马秀枝,马福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08号申请人马百礼,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春艳,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秀枝,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福佳,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马百礼申请执行马春艳、马秀枝、马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百礼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春艳、马秀枝、马福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马春艳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马秀枝、马福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春艳、马秀枝、马福佳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