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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6769昆山忠记模具有限公司与万成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忠记模具有限公司,万成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769号申请人昆山忠记模具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399号,机构代码:66684121-x。被执行人万成继,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37岁,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46228.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