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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金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博,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金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乾雷、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金博醉酒后驾驶豫D×××××号桑塔纳轿车沿我市平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沙河桥南段时,撞住前方王某驾驶的电动车,致两车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陈金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5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金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博亲属已经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陈金博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金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树丽人民陪审员  吕晓娜人民陪审员  陈贵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英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