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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昌玲与凌先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玲,凌先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486号原告陈昌玲,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凌先丽,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陈昌玲与被告凌先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纳本案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