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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珠海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全兴,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与珠海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