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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继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9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董继光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宁刑初7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75号刑事判决决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