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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8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3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