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丹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丹丹,董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丹丹。被执行人:董春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董春玉,梁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春玉,梁丹丹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70862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董春玉,梁丹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春玉,梁丹丹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