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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417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鲁作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鲁作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417号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延长段。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作雷,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作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作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徐州豪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希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